(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与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罗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明记。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根。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诉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焕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明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原告为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提供电能,客户编号为2106009932,用电性质为公线变大工业客户,共报装变压器三台,容量共800KVA,抄表日期为每月1日。被告在经营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期间,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2日用电日止,使用原告的电能电费,至今未缴纳使用电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26日对被告中止供电。根据装设的该厂的计量装置及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截止2015年3月12日,被告应当缴纳电量电费及基本电费共77793.84元。其中,2014年12月用电应缴交电费为32236.52元,减去已缴交的7794.46元,仍欠费24442.06元;2015年1月用电需缴交电费为28212.78元;同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的规定,被告还应当支付大工业变压器容量基本电费,2015年2月需缴交基本电费为18400元,2015年3月12日止需缴交基本电费为6739元。由于被告拖欠电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缴纳的违约金共3671.9元。据此,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止,被告应当缴纳的电费(含基本电费)及违约金共81465.74元。同时,由于被告拖欠电费(含基本电费)至今尚未交纳,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规定,被告还应当缴纳2015年3月12日后至缴清欠费之日止的电费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电费总额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缴交拖欠的电费(含基本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共81465.74元(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二、被告支付2015年3月12日后至缴清欠费之日止的电费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电费总额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欠费记录、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电费81465.74元的事实;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三、被告信息查询结果、企业机读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四、供用电合同,拟证明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原告供电给被告使用;证据五、供电营业规则,拟证明原告请求违约金的依据。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庭审中,本院对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提供的上列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辩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02年8月14日成立,经营日期长期,经营范围:地下铅矿、锌矿开采;矿产品销售。2011年11月10日,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供电方)与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用电方)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高压),合同约定: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收费制度。用电方的电费解释执行两部制电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200*2+400*1千伏安。用电方应在规定缴费期限前结清当期电费,否则供电方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电费,不按上述期限足额缴交预付电费,供电方同样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根据清电市(2007)9号文要求,电费付费方式为安装预付费售电系统。同日,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一、用电方同意采用安装预付费售电系统的方式用电并结算电费。安装和购买预付费售电系统的费用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二、双方同意,使用预付费售电系统用电时,预约电价为/元/千瓦时。预约购电量由用电方每次支付的购电款除以购电预约电价得出。购电预约电价仅作计算每次预约购电量之用,实际结算电费在每月20日前据实结算,余额转为下期购电款。截至2015年3月12日,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尚欠计费电量43060,应收电费85588.3元,已收电费7794.46元,欠费77793.84元。2015年3月12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书,2015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与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自愿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电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依约缴纳电费给原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77793.8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2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共3671.9元的请求,由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是按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超出了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违约金。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费77793.84元及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被告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冈水头镇水龙尾铅锌矿负担,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焕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泽洪附佛冈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佛冈县人民法院账号:44×××5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角支行。)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