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特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某某、苏某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苏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特字2号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苏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苏常兴,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雪连,女,汉族。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人苏某某、苏某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某某、苏某诉称,其与陈某某系母子关系,其母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经查,陈某某,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赵庄村二大队村,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苏某某、苏某之父苏利刚于2012年11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陈某某自2012年11月28日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依法公告三个月届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