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许永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许永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159号的一层以及十二至十五层、161号和163号的一、二层。负责人:周立德,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胜峰、李土富,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许永东,男,汉族,住四川省温江区。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余下的103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审 判 长 刘再庆人民陪审员 梁其荣人民陪审员 杨昌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