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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小松与余兴聪、郑映、攀枝花市星铭工贸有限公司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松,郑映,余兴聪,攀枝花市星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松,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郑映,女,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余兴聪,男,汉族,1969年4月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星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申请执行人罗小松依据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映、余兴聪、攀枝花市星铭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