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韦成伟与候慧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成伟,候慧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韦成伟,市民。委托代理人:张兆忠,市民。被告:候慧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成伟与被告侯慧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