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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禹州市磨街乡陈庄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禹州市磨街乡陈庄村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50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委托代理人马长献,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磨街乡陈庄村村委会。负责人袁某某,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禹州市磨街乡陈庄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7045元,减半收取35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李 钊审 判 员 :徐勇锋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