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风荣与王洪涛、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荣,王洪涛,武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赵风荣,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华云,山东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涛,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哲,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进,女,回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荣与被告王洪涛、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风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以上共计6170元由原告赵风荣负担。审 判 长 徐西庆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逯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