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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南某某,韩某某,高某某,崔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新绛县人,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南某某,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新绛县人,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新绛县人,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新绛县人,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新绛县人,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南某某、韩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南某某、韩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泽掌镇泽掌村大街一卖瓷砖的市场门前,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1000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2013年6月份的一天,在高某某家中,该高在明知这辆摩托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900元作价抵顶给崔某某让其转卖给他人。同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妻子南某某在泽掌村“小龙摩托车行”,以1000元的价格从崔某某手中购得该辆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从其姐夫郝某某(已死亡)手中以1200元的低价购得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后又以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韩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价格鉴定书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南某某、韩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泽掌镇泽掌村大街一卖瓷砖的市场门前,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2013年6月份的一天,在高某某家中,该高在明知这辆摩托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900元作价抵顶给崔某某让其转卖给他人。同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妻子南某某在泽掌村“小龙摩托车行”,以1000元的价格从崔某某手中购得该辆摩托车。经查,该车系吕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在垣曲县黄河路晋海四区10单元楼下被盗的摩托车,发动机号:858B1844,车架号:LC6XCHX2750043152。经鉴定,该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现已返还失主。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从其姐夫郝某某手中以1200元的价格购得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后又以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韩某某。经查,该车系李某某甲停放在闻喜县郭家庄丫丫网吧门口的被盗摩托车,发动机号:E0113593,车架号:LC6XCHX2360A11416。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现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新绛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及领条,证实扣押涉案车辆,并返还失主的情况。2、被盗摩托车的相关手续,证实涉案车辆的失主为吕某某、李某甲。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南某某、高某某、崔某某、韩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证实韩某某在逃,2015年3月13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侯马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3月16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带走。5、户口注销证明,证实郝某某于2010年因疾病死亡。(二)、证人证言续某某的询问笔录,系崔某某的妻子,主要内容:2013年6、7月份的一天,冯古庄村的一对夫妻在我家摩托车店,以1000多元钱买了一辆摩托车。(三)、被害人陈述1、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年6月30日14时许,我停放在单元楼楼道里的黑色110型豪爵摩托车被盗。2、李某甲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8年9月份的一天,我停放在闻喜县郭家庄丫丫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被盗。该摩托车是2006年购买的,当时个人信息留的是我父亲李某乙的。(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高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检查,主要内容:2009年8月份的一天,自己在本村大街一卖瓷砖的门市部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没有手续的黑色110型摩托车。2013年6月份的一天,在我家中,以900元的价格抵顶给崔某某。2、崔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检查,主要内容:2013年6月份的一天,在高某某家中,在明知没有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将一辆黑色110型摩托车抵顶给我,让我转卖给他人。同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泽掌村“小龙摩托车行”,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了赵某某和他妻子南某某。3、南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检查,主要内容: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丈夫赵某某在“小龙摩托车行”以1000多元的价格从崔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4、赵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检查,主要内容: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妻子南某某在“小龙摩托车行”以1000多元的价格从崔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自己从郝某某手中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三泉镇席村的韩某某。5、韩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检查,主要内容:2010年10月份,我以1200元的价格从赵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没有手续的贼摩托车。(五)、鉴定意见1、新绛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3)第132号价格鉴定书,证实经新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豪爵HJ110型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E0113593,车架号:LC6XCHX2360A11416,价格为3000元。2、新绛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3)第131号价格鉴定书,证实经新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豪爵HJ110型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858B1844,车架号:LC6XCHX2750043152,价格为2100元。(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分别指认摩托车照片,证实涉案摩托车情况。对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南某某、高某某、崔某某、韩某某买卖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南某某、高某某、崔某某、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伟才审判员  黄 艳审判员  刘琦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东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