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峄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孔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