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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胡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温盛元,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程某甲,务工。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谦、人民陪审员温林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盛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胡某与程某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1997年4月7日领取《结婚证》。2000年3月18日生儿子程某乙,2010年12月14日生女儿程某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近三年,程某甲喜欢赌博,在外务工不但不寄钱回家,还与别的女人在一起,春节也不回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一、与程某甲离婚;二、儿子程某乙、女儿程某丙由程某甲抚养教育成人。原告胡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胡某与程某甲是合法夫妻;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胡某与程某甲的子女生育情况;证据三、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温盛元对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甲的儿子程某乙作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程某甲在外务工不寄钱也不回家,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致使儿子程某乙辍学务工,胡某与程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四、武穴市花桥镇戴佰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胡某与程某甲夫妻分居已超过二年,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程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核,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真实、客观、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四,武穴市花桥镇戴佰彰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能证明胡某与程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可以证明胡某与程某甲分居已超过二年的实事,结合证据三,可以认定胡某与程某甲分居已超过二年的实事。经审理查明:胡某与程某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1997年4月7日领取《结婚证》。2000年3月18日生儿子程某乙,2010年12月14日生女儿程某丙(现由其祖母照顾)。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近三年,程某甲在外务工不寄钱也不回家,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致使儿子程某乙辍学务工。双方从2012年春节后分居至今。故胡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一、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甲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又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近三年来,程某甲在外务工不寄钱也不回家,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双方从2012年春节后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故可以认定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原告胡某要求儿子程某乙、女儿程某丙由被告程某甲抚养教育成人,因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原告胡某要求儿子程某乙、女儿程某丙均由被告程某甲抚养教育成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女儿程某丙现由被告程某甲母亲照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女儿程某丙由被告程某甲抚养教育成人为宜,儿子程某乙由原告胡某抚养教育成人为宜。三、因被告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暂不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二、女儿程某丙由被告程某甲抚养教育成人,儿子程某乙由原告胡某抚养教育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志勇审 判 员  肖 谦人民陪审员  温林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裕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