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麒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麒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曲靖市师宗县人,大专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麒麟区看守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麒检刑诉字(2015)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其配偶即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租住在麒麟区益宁街道办事处花柯八队37号五楼出租房。2014年初以来,被害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多次欲与被告人陈某某离婚未果。2014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张某某欲与其离婚而心生怨恨,并欲将张某某杀害。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趁张某某在租住房屋卧室熟睡之际,用斧头敲打张某某头部,在将张某某打昏之后又用双手掐张某某的脖子,直至认为张某某死亡后离开。然而被害人张某某只是昏迷,并未死亡。张某某苏醒后即出门呼救,并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初以来,被害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多次欲与被告人陈某某离婚未果。被告人陈某某对张某某心生怨恨,2014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租住的麒麟区益宁街道办事处花柯八队37号五楼出租房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用斧头敲打张某某头部,在将张某某打昏之后又用双手掐张某某的脖子,直至认为张某某死亡后离开。被害人张某某苏醒后即出门呼救,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经法庭质证,法庭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0日9时许接报案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害人头部、身上到处都是血迹。根据被害人指认,将陈某某抓获。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11月20日8时许,在租住的麒麟区益宁街道办事处花柯八队37号五楼出租房内,趁张某某熟睡之机,用斧头敲打张某某头部,并将张某某打昏之后又用双手掐张某某的脖子,直至认为张某某死亡后离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早我送女儿上学来在小卧室睡着,我老公拿斧头敲的我额头上,他还继续敲,我用手挡,他把我拖到门边的地上继续敲我头部,我反抗挣扎,他用手掐我的脖子,我就昏过去了。我醒来就跑出门外求救。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早9点左右,我在家睡觉,听到一女的喊救命,并听到敲我家门的声音,我开门后见我家对面住的那女的头上、身上、手上衅血淋淋的。她说她老公把她打成那样。我就打110了。6、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早9点左右,听到张某某喊救命,我到五楼看见张某某头上、身上到处是血,我问是怎么事,张某某的老公说是他打的我就打110了。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现场地上留有量的血迹,作案工具斧头等。8、鉴定意见:证实现场、斧头、陈某某外衣上的人血与“张某某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张某某的伤势损伤为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家纠纷对其妻产生怨恨,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张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产生杀人的犯意是因家庭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应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跃人民陪审员  赵云富人民陪审员  朱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