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吴某,农民,住成安县。被告张某,农民,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