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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吴某,农民,住成安县。被告张某,农民,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