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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灵石县三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石县三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15号申请人灵石县三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翠霞。申请人灵石县三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灵石县三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6012467,收款人河南春江机械有限公司,账号263716032354,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灵石县三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定宣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