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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庆英与王华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英,王华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刘庆英,汉族。委托代理人:姜仁春、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海平,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26号。负责人:王冬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金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英与被告王华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庆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英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英撤回对被告王华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大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桑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