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杜祥花与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姚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以家中置换房屋缺少部分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3月10日,原告将26500元存入被告名下的账户内。后因被告毁约,导致房屋未购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虽然承认借款,但却拒绝返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65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双方原系亲家关系。原告之女李某与被告之子高某某结婚后,即要求男方购买房屋,且不允许贷款。为此,被告家将原拆迁安置获得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的房屋出售,准备用售房款另外购置房屋。当时,双方约定被告夫妇系新购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但李某却不同意,高某某无奈向被告借款32万元以购买新房,但李某又拒绝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李某、高某某。后由于客观原因,新房未购成,上家退还的购房款则由李某、高某某各人一半。2013年3月10日,确实有26500元存入被告名下,但无法反映是谁存入的,同时也不排除先从账户中取款后再存入的情形。即使该款是原告存入的,也是给李某、高某某购房使用的,而购房人并非被告。为李某、高某某购买新房,被告出资30余万元,原告即使有出资,也仅是26500元。若存在债务,也应当由李某、高某某负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亲家关系,原告之女李某与被告之子高某某于2011年9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3月3日,被告家出售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买方支付的首期房款30万元于2013年3月10日前支付。同年3月8日,李某、高某某向案外人石某某、金某某购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临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屋价款104万元,其中首期款74万元(包含定金2万元)于2013年5月30日内支付。同年3月10日,原告从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取款3万元,并将其中的26500元存入被告名下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当日,被告名下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划出30.5万元至石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同年6月26日,石某某、金某某与李某、高某某订立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临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解约协议。原告认为其存入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26500元系借款,遂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描述了借款经过:2013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的亲戚(一男一女)以被告买房需中介费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说待售房款拿到后立即返还。同年3月10日,原告从银行取款3万元后交给了高某某、李某,并由其存入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以上事实,有个人业务凭证、存折、(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002号民事调解书、催告函、解约协议、收款收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鉴于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13年3月10日取款3万元,并将其中的26500元交由李某与高某某,后由李某、高某某存入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尽管被告提出质疑,但从时间节点看,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应予认定。原告现依据该节事实向被告主张借款26500元,但因存入款项之时正值原告之女李某与被告之子高某某购买新房期间,故无法证明原告所指向的借贷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2.50元,减半收取231.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