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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