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