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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燕美与彭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美,彭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王燕美。被告彭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美与被告彭德房屋租赁一案中,原告王燕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美撤回对被告彭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王燕美承担25元。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