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青执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莉与王松波、梁晓燕、王松涛、王玉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王松波,梁晓燕,王松涛,王玉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青执字第968-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松波,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梁晓燕,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松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玉岐,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李莉申请执行王松波、梁晓燕、王松涛、王玉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松涛2029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秀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