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大唐衡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大唐衡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负责人林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衡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5号富安大夏7楼。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大唐衡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