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贾得水、翟乃红与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269-1号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南鲁山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尚绪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得水、翟乃红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淄仲裁字19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郗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