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叶祖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67号。法定代表人:虞成华,董事长。诉讼代表人: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宋梅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肖臣。被告:叶祖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祖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叶祖康已返还诉争物品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田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