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根全与陈国峰、孙云祥、广金成、肖红岗、帅红军、罗俊英、路学芳、王树全、岑学明、路小群、龙红群、文建彬、蔡盛毕、王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30-3号申请执行人邓根全。被执行人陈国峰。被执行人孙云祥。被执行人广金成。被执行人肖红岗。被执行人帅红军。被执行人罗俊英。被执行人路学芳。被执行人王树全。被执行人岑学明。被执行人路小群。被执行人龙红群。被执行人文建彬。被执行人王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邓根全与陈国峰、孙云祥、广金成、肖红岗、帅红军、罗俊英、路学芳、王树全、岑学明、路小群、龙红群、文建彬、蔡盛毕、王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国峰、孙云祥、广金成、肖红岗、帅红军、罗俊英、路学芳、王树全、岑学明、路小群、龙红群、文建彬、蔡盛毕、王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红岗(身份证号:5****************7)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