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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潼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潼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渝C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龙潭路与兴潼大道交汇路口处时,将夏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及米某推行的三轮车撞坏。经抽取静脉血检验,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32.9mg/100ml。到案后,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被告人沈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