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啸,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郭某母亲),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0********,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自然状况同上。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月,经过媒人孟某平介绍,原告与被告郭某结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4月25日两人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8900元及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和苹果手机一部。被告郭某与原告订婚不久又和汤伟生订亲,原告李某与汤伟生知道后遂向东海县公安局报案,东海县公安局以两被告涉嫌诈骗罪立案,两被告现被取保候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郭某与原告订婚不久又和汤伟生订亲,收取两家钱财,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该案不是民事案件的调整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上诉人李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其理由: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说明,公安机关对王某、郭某指向李某的行为不予刑事立案,上诉人无力调取公安机关的卷宗,上诉人按照民事纠纷起诉,是尊重公安检察机关的意见。本案二审期间,本院向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调取了王某、郭某涉嫌诈骗的讯问笔录,并和办案民警作了谈话笔录。办案民警称李某和汤伟生均报警,经报县公安局法制科审批,认为王某、郭某对于汤伟生构成诈骗,予以立案侦查,并对王某、郭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婚约财产纠纷,虽然李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郭某对于李某不构成诈骗,不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仍属于民事案件,符合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是民事案件的调整范围,是刑事案件,故驳回原审原告李某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