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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侠与宋强强、席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宋强强,席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张侠,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菁华路1号-19号,身份证号340323196410010129。被执行人:宋强强,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公安二巷80号-6号,身份证号340323198002140011。被执行人:席甜,女,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公安二巷80号-6号,身份证号3403231980030404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固镇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固公正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宋强强、席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强强、席甜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侠25万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强强、席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强强、席甜有坐落在固镇县王庄镇民强路西侧的,房地产权证号为固王庄镇字第××号的房屋,且双方当事人对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张侠申请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强强、席甜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王庄镇民强路西侧房地产权证号为固王庄镇字第××号的房屋。被执行人宋强强、席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