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传秀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行初字第75号原告魏传秀,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肖正海,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中元。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局法律顾问。原告魏传秀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传秀以被告已受理其申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传秀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传秀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审 判 员 高 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