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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王一华与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俊,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王一俊,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农,住衡南县栗江镇。被执行人王迎春,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栗江镇。申请执行人王一华与被执行人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