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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燕、姜红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燕,姜红兵,万海明,王建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09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柳燕。被告姜红兵。被告万海明。被告王建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燕、姜红兵、万海明、王建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燕、姜红兵、万海明、王建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燕、姜红兵、万海明、王建济的起诉。��判长杨健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