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分行与王光青、陈愿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分行,王光青,陈愿义,冯丽,张传旺,马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分行。负责人李有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光青。被执行人陈愿义。被执行人冯丽,系被执行人陈愿义之妻。被执行人张传旺。被执行人马金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愿义、冯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愿义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州牡丹支行开户帐号为62×××84上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