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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339号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天龙工业园13号楼。法定代表人胡学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武汉摩尔城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冰,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请求变更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民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