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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在民政局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