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立志与曹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志,曹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宋立志,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宋忆平,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毅,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志与被告曹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志撤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立志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