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鑫、王东成与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鑫,王东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平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孔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成。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鑫、王东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商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屠维维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增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