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董淑梅诉王吉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梅,王吉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董淑梅。被告王吉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董淑梅诉被告王吉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淑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美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