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韩即标、林立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即标,林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190号申请人韩即标。申请人林立成,。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韩即标、林立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即标、林立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韩即标一次性赔偿林立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车费共计10000元整。2、韩即标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放车,提车费用各自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英荣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