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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刘树芹、邓撰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刘树芹,邓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张大勇,居民。被告刘树芹,居民。被告邓撰法,居民。原告张大勇与被告邓撰法、刘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树芹所有的沃尔沃牌VG333K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被告邓撰法所有的福田牌鲁G×××××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被告邓撰法所有的福田牌鲁G×××××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被告邓撰法所有的福田牌鲁G×××××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