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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丽霞,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魏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