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丽霞,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魏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