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明虎与韶关市邮政局西河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虎,韶关市邮政局西河支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明虎。被告:韶关市邮政局西河支局。负责人:邹秋红,该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金豪,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虎诉被告韶关市邮政局西河支局(以下简称邮政西河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虎,被告邮政西河支局的委托代理人黎金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虎诉称:2015年1月21日,张明虎在邮政西河支局寄出特快专递邮件,直到半月之后的2月3日,该局以“逾期”为由退回邮件。邮政西河支局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快递流程表称“收件人名址有误”与事实不符。2014年11月28日,张明虎同样以“花都区209号信箱”为地址寄出挂号信,209号信箱所在单位收发室予以签收,但此次通过特快专递却出现“收件人名址有误”的情形。第二,信箱是按国家规定设立的,花都区209号信箱只有一个,花都区邮政局应当知道具体地址。第三,快递流程表称“无人认领”不符合规定。“无人认领”是针对确定的地址或单位而言,既然是“无人认领”,那么邮件应该已经送到目的地,可能因收发室的人员不履行签收手续,则以“无人认领”为由退回。第四,不论是“逾期”还是“无人认领”,都应当有收件单位收发室的处理意见才符合规定。张明虎多次与邮政西河支局交涉,该支局均未书面答复。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邮政西河支局退回张明虎寄送的“1000830653913”号特快专递邮件,违反了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延误了重要信访事项,属违规、违法行为;2、邮政西河支局及其相关的广州市邮政局花都配送站赔偿张明虎的经济损失2201.1元;3、本案诉讼费由邮政西河支局负担。被告邮政西河支局辩称:一、张明虎的邮件未妥投系因其书写地址不详,并非邮政部门延误投递。二、张明虎对其填写的地址、姓名是否正确并不确定,邮政业务员也告知了张明虎,其所填地址可能无法送达,如无法送达将按原址退回,张明虎未提出异议,最终,邮政部门退回邮件符合双方约定的条款。三、张明虎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1、由于张明虎的邮件地址书写不详,邮政部门依据国家邮政局2000年12月印发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250条第一款的规定退回邮件,并不违法。2、邮政部门退回邮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情形,张明虎要求赔偿损失2201.1元没有依据。3、诉讼费应由张明虎负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明虎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上午10时50分许,张明虎为向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寄送信访材料前往邮政西河支局营业厅办理特快专递邮寄业务。张明虎在邮件封面收件人一栏填写“信访处余处长”,在电话/手机(非常重要)一栏填写“无”,在地址一栏填写“花都区209号信箱”。张明虎还阅读了封面背面的格式合同《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协议第6条第(5)项约定:“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邮件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邮政工作人员经多次向张明虎询问核实后,受理了邮件寄送业务,并将邮件按程序转往投递渠道,邮件编号为1000830653913,张明虎为此支付邮寄费用13.5元。邮件处理记录显示,2015年1月21日10:57:00收寄,2015年1月22日9:48:51到达广州市邮政局花都新华速递配送站并安排投递员左奋投递,因收件人名址有误未妥投;2015年1月22日16:09:29,该配送站再次安排投递员陈敏桦投递,因无人认领未妥投,并联系了寄件人,等待寄件人答复;2015年2月1日19:18:09,该配送站又安排投递员黄晓静投递,因无人认领未妥投,并决定退回寄件人,2015年2月3日10:15:00,邮件退回寄件人张明虎签收,邮件封面改退批条载明:退回原址,原因系逾期。另查明:2014年12月2日,张明虎曾通过挂号信向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递交信访材料,挂号信收件人地址和姓名为:“广州市花都区209号信箱地质局党组黄书记”,收件人系门卫王俊。此外,张明虎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邮费40.5元、材料费138元、话费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诉讼费50元、法律咨询费36元、材料费61.6元。邮政西河支局系韶关市邮政局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了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系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国内特快专递系邮政部门提供的一种以高速度、高质量为用户传递国内紧急文件资料及物品的速递物流业务。张明虎办理特快专递寄送手续,委托邮政西河支局寄送信件,邮政西河支局受理业务并收取邮寄费用,双方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邮政西河支局应当按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履行准确、及时投递信件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第6条第(5)约定:“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邮件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由此表明,寄件人应当提供清晰、准确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以便信件妥投。而张明虎填写的地址为花都区209号信箱,收件人为信访处余处长,地址及收件人不详,又无联系方式,导致邮政部门多次安排投递,信件均无法妥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邮政投递的方式主要包括按址投递和用户领取两种方式。张明虎称,花都区209号信箱系唯一确定的地址,实际是广东省核工业局使用的信箱,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确定花都区209号信箱系广东省核工业局与当地邮政部门约定的单位信件投递地址。张明虎虽然也曾以挂号信的方式成功向广东核工业局寄送过信件,但挂号信的收件地址中包括了“地质局”内容,大大缩小了投递的范围,故二者有着明显的差别。因此,邮政西河支局以张明虎交寄的邮件名址不详为由退回寄件人,并未违反邮政部门投递信件的程序性规定,因名址不详致邮件无法妥投的责任应由张明虎本人承担。张明虎请求确认邮政西河支局投递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邮政西河支局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其他组织,本案被告即属于其他组织的形式。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故邮政西河支局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明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施琪第6页共6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