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459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盈威贸易有限公司,李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肇���市盈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李小鹏,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罗城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盈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鹏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盈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盈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鹏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