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付朝友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0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朝友,江苏省丰县人,中共党员,原丰县范楼镇幸福村支部书记,住丰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宜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朝友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婉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朝友及其辩护人张宜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朝友于2013年间,在担任丰县范楼镇幸福村支部书记时,利用其协助该镇政府进行黄河故道开发项目征地赔偿和油桃示范方建设项目征地赔偿的职务之便,冒用李秀芹、尹宏强等人的名义,采取多报、虚报占地面积、青苗、附属物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赔偿资金共计109000余元,并据为己有。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中共丰县范楼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丰县范楼镇财政所记账凭证,被告人付朝友的银行存折账号余额情况,证人付某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朝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朝友辩称,其从第二起31520.72元中取出20000元替村里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应扣除。其从第三起34035元中取出30000元替村里多买了6套建设油桃大棚的塑料纸,应当扣除。被告人付朝友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第一起指控中有5000元是给村支书的奖励,应从第一起指控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付朝友是在丰县纪委通知后主动到纪委去的,并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被告人付朝友在担任丰县范楼镇幸福村支部书记时,利用其协助该镇政府进行黄河故道开发项目征地赔偿和油桃示范方建设项目征地赔偿的职务之便,虚报占地面积及地上附属物,采取冒用李秀芹的名义或直接扣留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赔偿资金共计109000余元,并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付朝友于2013年年初,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开发黄河故道占地的青苗及附属物赔偿资金43560元;2、被告人付朝友于2013年年初,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冒用李秀芹的名义,骗取开发黄河故道占地赔偿资金31520.72元;3、被告人付朝友于2013年3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油桃示范方建设占地赔偿资金3403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逐一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幸福行政村支部书记付朝友负责村的全面工作,其负责幸福自然村的工作。2013年黄河故道开发占用了付朝友家的一到两亩土地,黄河故道占地赔偿情况没有公示。其听付朝友说,村里没有钱,也没有帐,计划生育村干部部分垫支,有专门记账,以后谁垫支的钱收上来之后再还给谁。地上青苗及附属物的赔偿款是付朝友给其负责发放,发放清册是付某编制的,共发放了23475元。2013年3月付某从付朝友那里领取了2012年幸福自然村的大棚油桃占地赔偿款,并由付某帮其发放,发放清单也在付某那里。其不知道幸福行政村油桃占地多少亩,上报了多少亩。2013年村里买过2次喇叭,安装过防盗门和防盗窗,去安徽协调过地界,平时也招待过政府及计生办人员,2013年和2014年村里帮助抗旱了,这些事都是付朝友经手的,具体花了多少钱,钱从哪来的,其都不知道。2013年一共建了95个大棚,一个大棚补贴1万,建大棚用的材料都是镇里出的,个人不应该有花费。(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幸福行政村支部书记付朝友负责村的全面工作,其负责付庄村的工作。其不清楚黄河故道项目幸福行政村实际占地亩数及上报的亩数,也不清楚占地赔偿款总数,都是付朝友负责的。黄河故道占地赔偿情况没有公示过。2013年3月付朝友给其油桃示范方补贴320000元左右,都是由其发放的,并帮助王某甲发放了幸福村的。油桃示范方总亩数和上报亩数其不清楚,是付朝友负责的,其也不知道共有多少补贴钱。2013年5月,其从付朝友处领取了占用农户的76146元青苗款及附属物赔偿款,其中不包括付朝友直接扣下的付庄34.01亩沟渠路补偿款10203元。2014年8月7日付朝友让其编些桃树和藕地凑够98280元附属物赔偿款,算在了尹宏强户头上。村干部因计划生育垫资有帐,其余的村里没有帐。2013年村里买过2次喇叭,安装过防盗门,因协调地界去过安徽三次花了3000元左右,平时也招待过政府及计生办的人,2013年和2014年都抗旱了,这些事都是付朝友经手的,具体花了多少钱,钱从哪来的,其都不知道。2013年油桃示范方项目建设了95个大棚,补贴了95万元,2014年春节前都拨付到位了,也和村民结算过了,总共补贴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建1个大棚大概需要2万元,镇里1个棚补贴1万元,村里集中采购的大弯、塑料纸、铁丝等由承包人先用再从1万元里面核算。大弯是2013年9月其和付朝友、郭某等人去砀山买的。塑料纸也是其三人在2013年12月下旬去砀山买的,其当时没有参与议价,具体情况不清楚。购买这些物资的钱应该都是从镇补贴款出的,村里或村干部个人不应该支出。(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幸福村行政村会计。上报的黄河故道占地亩数其不清楚,占地赔偿数额其也不知道,是付朝友负责的。黄河故道占地赔偿情况没有公示过。除了村干部垫资计划生育款徐某有记帐,村里平时没有什么开支,也就没有帐,计划生育这块等以后有钱了再还给村干部。(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幸福行政村支部书记付朝友负责村的全面工作,其负责程庄三四组工作。其不清楚黄河故道项目实际占地面积和上报的占地亩数,也不清楚占地赔偿款。2014年付朝友以个人名义垫交过20000元社会抚养费,垫资的钱以后从计划生育户收来钱后再还给村干部个人。2013年5月曾归还过付朝友之前垫资的7000元计划生育费。上面来检查计划生育,付朝友付过招待费,但其不清楚花了多少钱。2013年村里买过2次喇叭,安装了1个防盗门和1个防盗窗,去安徽协调过地界,平时也招待过政府的人,2013年和2014年都抗旱了,这些事都是付朝友做的,具体花了多少钱,钱从哪来的,其都不知道。村里没有钱,也没有帐。油桃示范方建大棚有补贴,用的大弯、塑料纸都是镇里补贴的,其他具体情况不清楚。(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参与了油桃示范方大棚的建设。大棚是2013年9月正式开始建设的。本来计划建设143个,因天冷只建了95个大棚。在大棚建设期间镇里就开始拨付补助资金,村里用这些资金集中采购了大弯、塑料纸、铁丝、钢丝,再按照10000元一个棚的补助标准和村民结算。2013年9月在砀山采购了95个大弯,大弯的钱是根据施工进度支付的,其曾垫付了60000元,后来政府补助资金下来后,付朝友将其垫的钱给了其。2013年12月下旬,其和付朝友、付某在砀山采购大棚塑料纸,按照13.5元每斤购买的,买了101个棚的,花了35万到40万之间,当时先给的9000元定金,送货时再结清的。剩余的塑料纸都是新的还在付朝友那里,以后建棚还可以再用。付朝友承包了3个大棚。采购这些物资的钱都是用建大棚的补助款购买的。2014年1月31日前补助款都到位了,也和承包的村民结算到位了。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付朝友的供述,证明其是丰县范楼镇幸福村支部书记,负责该村的全面工作。2013年初,黄河故道开发征用土地,范楼镇政府根据其上报的占地面积及附属物情况,认定赔偿款为390980元,2013年2月该款拨付到其个人账户上。2013年5月发放,其中程庄负责人徐某领取了182846元赔偿款,幸福村负责人王某甲领取了23475元赔偿款,付庄负责人付某领取了76146元赔偿款,剩余沟渠及路的赔偿款10203元其直接扣下了,并将虚报的占地青苗款及附属物赔偿款98310元占为己有,这个钱其他干部都不知道。2014年8月7日,因纪委向其要幸福村的补偿清单,其害怕事发,就安排付某造了个假清单,编报占用尹宏强油桃及莲藕土地赔偿98310元。这些钱为村里买喇叭花了12000多元,招待花了3000元,抗旱花了2000多元等其他村里开支。另将其中的30000元杨树钱存在其他账户上,其他钱用于平时家庭开支了。2013年年初,因黄河故道开发范楼镇政府要求上报土地补偿清册,包括到户补偿面积、身份证号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其以其妻子李秀芹的名义虚报占地37.84亩,骗取赔偿款31520.72元,其他人不知道这个钱。后来其以个人名义替村里缴纳了20000元社会抚养费,这个钱以后可从超生户再补征,补征的钱就归其所有,剩下的11520.72元还在存折上。2013年3月,范楼镇政府按照231.5亩每亩1500元的标准,将2012年的油桃示范方占地赔偿款347250元拨付到其账户,镇里实际拨付了多少钱只有其一个人知道,后其按照付某向其报告的亩数给了付某313215元发放给农户,剩余的34035元其给扣留了。3、书证及其他证据(1)丰县水利局文件,证明水利局因黄河故道开发申请2013年度补偿的情况。(2)丰县范楼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及2013年黄河开发土地补偿清册,证明黄河故道开发补偿款拨付的情况。(3)被告人付朝友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涉案款项到账及消费情况。(4)李秀芹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人付朝友以李秀芹名义骗取赔偿款31530.72元。(5)丰县范楼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报告,证明因黄河故道开发范楼镇幸福村委会申请补偿390980元。(6)证人付某提供的土地附属物及青苗补偿发放清单,证明程庄发放182846元,幸福村发放23475元,付朝友安排付某造假的情况。(7)证人付某提供的发放油桃示范方补偿清单,证明共发放313215元。(8)丰县范楼镇幸福村干部预交计划生育款记账明细,证明计划生育垫资情况。(9)付朝友身份证明及中共丰县范楼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付朝友自然情况及2008年8月被任命为范楼镇幸福村支部书记。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程序和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付朝友的辩护人庭审中提出“第一起指控中含有5000元村支书的奖励应从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的辩护观点,经查认为,范楼镇政府是根据幸福村委会的申请拨付占地青苗款及附属物赔偿款390980元,这390980元是占地赔偿青苗、果树、苗圃、大蒜、坟头、树这6项的总和,其中并未明示赔偿款中含有5000元村支书奖励项目,且被告人付朝友一直供述称390980元是黄河故道开发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付朝友提出“其从第二起指控31520.72元中取出2万元替村里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应从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付朝友在2013年10月份就已经实际控制31520.72元,其虽在2014年交过2万元社会抚养费,但被告人付朝友上交时并未说明该2万元的来源,也未向其他人告知,且垫资款最终能从以后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得到清偿。故,该笔2万元款项不应从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3.关于被告人付朝友提出“其从第三起指控的34035元中支出30000元购买了大棚塑料纸,应从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30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付朝友在2013年3月份就已经占有剩余的油桃方占地补偿款34035元,而根据证人付某及郭某的证言建设大棚用的塑料纸是在2013年12月下旬一次性购买的,且均认为购买塑料纸的花费是从建设大棚的补贴款中支出的。被告人付朝友将这34035元保存在自己的名下长达半年多,既不向村委会上缴也不向他人说明,其所辩称用其中的30000元购买大棚塑料纸亦没有告知他人。故,该笔30000元款项不应从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4、关于被告人付朝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朝友是在丰县纪委通知后主动到纪委去的,并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的辩护观点,经查认为,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被告人付朝友是在纪委通知后才到案,并不是其主动去纪委投案,且在纪委通知其到案时,其还安排付某编造虚假材料欲隐瞒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付朝友的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要件。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朝友身为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赔偿款109115.72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得赃款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付朝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朝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二、被告人付朝友贪污所得赃款109115.7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新代理审判员 许金兰人民陪审员 徐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