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耀文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55号罪犯张耀文,无职业。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张耀文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4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耀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耀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3个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张耀文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耀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张耀文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但其犯抢劫罪并数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耀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