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1973年3月16日生。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拓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X于2013年9月29日3时30分左右,驾驶晋B721**号解放牌重型货车沿怀仁县仁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新华路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杨XX春相撞,造成了被害人杨XX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徐XX驾车逃逸。经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另查明,被告人徐XX于2014年12月30日向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刘XX、魏XX、郭XX的证言材料、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XX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名,显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得到了损害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对被告人徐XX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XX云代理审判员 王贵有人民陪审员 白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