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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祝双喜与被告王云波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双喜,王云波,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祝双喜,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云波,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申请人祝双喜因与被申请人王云波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豫P08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申请人祝双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云波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豫P083**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祝双喜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祝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云波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豫P083**号货车一辆;申请人祝双喜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