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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严佩娟与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佩娟,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368号申请执行人严佩娟。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法定代表人单建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宏妹与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昆巴民调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严佩娟预付款30万元并赔付损失6万元,合计人民币3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宏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近百起,涉案金额达3亿元。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强制评估拍卖中,本案将在拍卖完毕后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昆巴民调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虞 侠审判员 卞 渊审判员 潘红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