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有与被告吕国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张克有,男。被告吕国平,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港支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克有与被告吕国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