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锟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26号罪犯罗锟,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长沙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县看守所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刑罚金二千元已经全数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罗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正宇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黄仲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