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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福友与危萍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福友,危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黄福友,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申请人危萍辉,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人黄福友与被申请人危萍辉保证合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福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危萍辉所有的车牌为闽DMK9**号凌志牌越野小汽车一辆。申请人黄福友以其亲属黄福掌所有的车牌为闽HAB6**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危萍辉所有的车牌为闽DMK9**号凌志牌越野小汽车一辆;二、查封黄福掌所有的车牌为闽HAB6**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