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密奇成与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奇成,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密奇成(曾用名密其成)。被执行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密奇成与被执行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365.3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7365.36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密奇成与被执行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