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梁尔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