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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振平与被执行人张海涛、王庆久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平,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包家屯乡。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包家屯乡。被执行人王庆久,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包家屯乡。本院在执行(2014)法民秀初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平与被执行人张海涛、王庆久提供劳务者受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涛、王庆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秀初字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春 关注公众号“”